设施不应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和生产中使用。
6.1.2 企业采购涉及6.1.1条规定的设备及设施时应查验相关技术资料。
6.1.3 出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专用设备、通用安全设备及设施的单位除应给用户提供6.1.1条规定资料外,还应提供能有效指导用户正确使用、检修和维护保养的技术资料。
6.1.4 新购置或研制或经改造后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专用设备,企业应根据设备有关技术资料,编制能正确指导作业人员操作和维护保养的设备使用手册(操作规程)。
6.1.5 更新或大修后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消除焊渣、毛刺及其他杂物,使用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现场验收,并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才能投入使用。
6.2 机械设备
6.2.1 一般要求
6.2.1.1 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加工设备的运动部件相互之间不应产生有危险的摩擦、撞击,设备和零部件的材质与所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接触不应起敏感性化学反应和有损机械结构性能。
6.2.1.2 输送危险物料的螺旋输送机的螺旋叶片和槽体两者之一宜采用非金属材料衬垫。输送管道(槽)不应有容易积存危险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夹套或空心轴内进入易燃易爆物品的技术措施。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
6.2.1.3 设备外露的电机和机械传动部位,如齿轮.皮带轮等应有防护罩。
6.2.1.4 设备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应采取消音、隔音措施,并对操作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2.1.5 要正确地选择设备的润滑油,凡润滑油接触物料能引起危险的部位,应采取防止润滑油进入物料的隔离密封措施。
6.2.1.6 危险生产区所采用的电气、仪器、仪表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按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要求进行选型。
6.2.1.7 压力容器、计量仪表与器具及安全连锁装置等安装前应查验是否有检定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6.2.2 设备检修
6.2.2.1 检修有可能产生燃烧、爆炸及中毒事故的设备和设施进,应制定检修安全规程,内容应包括:危险物料的处理措施及检查验收方法,施工注意事项、安全防护、应急求援措施等。
6.2.2.2 参加危险品生产设备、设施检修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6.2.2.3 危险工房内的专用设备进行大修前应停止生产,应对所要检修的设备、管道中及周围环境的残药进行彻底清理,必要时应做销爆处理;对两端封堵的空心轴、夹层设备、开关等,一般应进行预烧处理或化学处理;拆卸设备和与设备有关的零部件时,应对夹缝等隐蔽处可能存有炸药的部位进行特殊处理后方可施工;截断曾经输送过爆炸性物料的管道时,检修人员应确认处理干净后或进行销爆处理后才能进行截断。
6.2.2.4 危险品生产工房内的设备需要拆卸零部件或组件检修时,宜将部件卸下移至生产工房外合适处进行。在原地检修时,该工序应停产,切断设备电源,并有防止外人合闸的可靠措施。同时应将本生产工房内所有的危险品移出。
6.2.2.5 不应在带有压力的管线、容器上检修或拆卸阀门等部件。
6.2.2.6 现场操作作业人员和检修人员有权拒绝拆卸未经安全处理的设备或零部件。
6.2.2.7 检修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登高作业台、脚手架、起重设施等应安全可靠。
6.2.2.8 检修用材料、填料、润滑油应符合有关规定。
6.2.2.9 拆除或修理含有起爆药的污水池、下水管、沉淀池前,应先作化学处理或其它有效的销爆处理
后方可施工。在起爆药生产区周围进行工程施工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6.2.2.10 危险区域内焊接与动火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制定焊接与动火的许可证审批制度,在危险场所施工或对危险品生产设备检修时,焊工应了解危险品的性质,并有上岗作业证;
b) 宜在危险生产区内设置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焊接动火地点与危险工房或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50m,焊接动火地点周围应无杂草和其它可燃物品,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由企业安全技术、消防部门确定后,不应任意变动;
c) 危险工房内,生产期间或停产后未进行彻底清理并经安全技术人员验收之前,严禁焊接与动火;
d) 接触危险药剂的设备及与其有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应使用气焊,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如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而又须使用电焊时,应由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并在被焊接的设备与其它设备之间,采取可靠的绝缘或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
e) 可能残留危险物品的设备或管路应进行销爆处理,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施工;
f) 焊接动火期间应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应彻底清理现场。
6.2.3 危险性废旧器材的处理
危险性废旧器材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所有与危险药剂接触的废旧器材(主要指设备、设施及器具等),应指定专人负责清理,确保器材内外部不应存有危险性化学药剂;
b) 经过处理的危险性废旧器材,应按器材种类分别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建立台账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对废旧危险器材要详细检查,未清理彻底者不予接受;
c) 危险性废弃设备应解体后方可处理。
6.2.3 电气设备
6.3.1 一般要求
6.3.1.1 企业的电气设备及线路,除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处,还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电气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细则,并能有效指导实际工作。
6.3.1.2 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验收,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6.3.1.3 危险生产场所内不应架设临时线,确需安装临时线路时,应经企业安全部门审查批准,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6.3.1.4 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担任,操作人员应熟悉设计文件、有关规范、电气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安全操作规程。
6.3.2 运行与维护
6.3.2.1 仅在发生事故时才使用的备用电源装置及各种事故报警信号等设备,应定期试运行,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6.3.2.2 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其表面上的粉尘,定时添加轴承润滑剂。设备周围应保持良好地通风散热条件,值班及操作人员应密切监视各种安全指示仪表,并定时检查设备外壳的表面温度。当仪表的显示超过警戒线或设备表面温度温度超过允许值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查明原因,使其恢复正常。
6.3.2.3 运行中如发生下列情况时,操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上报:
a) 电气设备发出异常声响或异常气味;
b) 负载电流突然超过允许值;
c) 电气设备及线路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
d) 电气设备连接部件松动或冒火花;
e) 设备壳罩破损。
6.3.2.4 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电气联锁装置及其它安全保护装置,不应任意更改或拆除,如确需更改,应报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电气设备的保护开关因故障跳闸(或熔丝熔断),应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合闸投入运行。保护开关及保护继电器动作电流的调整部件,不应任意拨动;更换熔丝应按设计规定的额定电流更换,不应改用其他规格的熔丝。
6.3.2.5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不应任意拆除、添加。由于技术革新需要拆除、添加或更换电气设备时,应由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GB 50089的要求进行选型,采用经安全认证的合格产品。
6.3.2.6 生产工房应保持良好的照明,应按照GB 50089的要求配备应急照明。
6.3.2.7 生产结束后,除保持必要的值班照明外,应将工房电源总开关断开。
6.3.2.8 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并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具,电工绝缘器具应定期检验。
6.3.2.9 值班及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并作好值班、操作及运行记录。
6.3.3 检修
6.3.3.1 对所有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制定定期检修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6.3.3.2 对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在的危险场所拆修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b) 应彻底清理检修现场,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移至安全场所;
c) 切断该设备的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6.3.3.3 严禁在线路上带电更换灯泡(管),更换灯泡(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在灯具及灯泡(管)自然冷却以后进行,灯具上面的粉尘应擦干净;
b) 在灯具下方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c) 更换的新灯泡(管)不应超过设计规定的功率。
6.3.3.4 更换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经过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式使用。
6.3.3.5 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系统性能应保持合格,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性,检测接地电阻值。若不符合要求,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6.4 消防
6.4.1 民用爆破生产企业和总仓库的消防供水和消防通道应符合GB 50089的要求执行。
6.4.2 应按照GB 50089和GB 140的要求及危险物料性质,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应保持有效和完好。
6.4.3 消火栓、灭火器、雨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换,并定期进行试验,时刻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有效状态。雨淋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两组开关,手动开关宜设室内、室外两组。
6.4.4 未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许可,不应随意拆除、移运和改装消防设施。
6.4.5 应根据本企业存在的易燃易爆危险源和消防器材设置情况,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避险操作方法和救援方案
6.5 采暖与通风
6.5.1 危险工房内采暖所用的热媒、散热器型式及安装要求等应按GB 50089的要求执行。
6.5.2 采暖设施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其温度、压力、运行性能应符合安全要求。采用低压蒸汽采暖的设施,蒸汽入口装置上应装有减压阀、安全阀和压力表。
6.5.3 在有毒有害粉尘或气体产生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或除尘装置,效果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6.5.4 如果通风装置向室外排出的空气中含有能引起爆炸、燃烧的粉尘,或含有有毒粉尘时,应在空气进入通风机前进行净化处理。含炸药及火药等粉尘的空气,应通过装有水或溶液的过滤器中加以净化。
6.5.5 水浴除尘器应按规定要求保持一定水位,风管应按规定要求插入水下。每班应检查水位,定期换水,定期清洗风管。
6.5.6 空调机上的过滤器、排风管道应按要求定期清扫。
6.6 通信
6.6.1 企业应有方便快捷的对内对外通讯系统,有固定操作工人的各危险生产单元或试验场等,应能与企业生产调度中心、消防部门、医务室等应急救援部门保持通讯畅通。
6.6.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的非防爆电话机应安装在非危险性工作间。允许工作业务电话兼作火灾报警电话。
6.6.3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区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宜设防盗报警系统。
6.6.4 移动通讯装置严禁带入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及有射频、静电危害的生产、试验工房内。
6.6.5 企业对报警方法,报警系统,事故信号等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编入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经常组织员工培训,使每一位岗位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
6.7 安全自动控制
6.7.1 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事故的机械化作业,应根据危险程度选择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自动泄爆、自动雨淋等安全自控装置。抗爆间室的防爆门与抗爆间室内的设备动作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6.7.2 对开、停车有顺序要求的生产操作宜设程序控制装置。
6.7.3 突然发生停气、停电时,应有安全措施确保工艺操作和运转设备安全。
6.7.4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动作形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择,应使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或停气时,能满足安全的要求。
6.7.5 用电的自动控制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因电源突然中断有可能引起事故者,应采用自动切换互为备用的两路电源供电,凡根据流程特点及操作要求所采用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系统、重要的调节系统和重要的记录指示系统,均应设有自动备用电源供电装置。
6.7.6 控制或检测信号电缆、脉冲管线由危险区域至非危险区域,或通过不同危险区域穿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金属管护套或采用阻燃材料严密封堵。控制或检测信号电缆不应与动力电缆混在一起或通过同一个预留孔出入工作室。
6.8 防静电与防雷
6.8.1 防静电与防雷设施及接地应符合GB 50089中的有关规定。
6.8.2 对于危险物料粉碎混合加工过程中易产生静电积聚的,应设置自动导出静电的装置,出料时应将接料车和出料器用导线可靠联接并整体接地。生产工序中盛装火工药剂及其制品的盒、盘等活动器具应采用防静电材料制品,对地电阻为1.0×104~1.0×108Ω。
6.8.3 静电危险场所不应存在电容大于3pF的孤立导体。